为进一步提高我院计算机课程教学质量,提高学生应用计算机的能力,现对我院《计算机文化基础》课程考试做如下规定:
1.将河北省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等级考试(一级)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(一级)作为《计算机文化基础》课程考试,学生必须参加两者之一。
2.《计算机文化基础》课程结业成绩,若平时成绩不低于12分,并且河北省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或全国计算机一级考试成绩合格,则记85分。
3.到毕业前仍未通过者,给予毕业补考机会。
4.《计算机文化基础》课程不计入学生学籍处理退学条件。
5.学生在参加河北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前,学院安排强化训练,为学生考试做准备。
6.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时将学生平时成绩交各系备案,教务处负责将省教育厅或考试院下发的成绩单发给各系,各系应及时登统学生成绩。
7.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教务处。
教 务 处
二○○四年十月二十日